CBAM使用CN代码(联合命名法)作为欧盟以外出口商的商品代码。欧盟CN代码在HS代码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位数。
CBAM法规(EU)2023/956在附件I中列出了必须报告隐含碳排放量的所有商品及其对应的CN代码。这些商品被称为“CBAM商品”。
例如氨(化肥行业下CN代码为2814),即使不用于生产化肥,也在CBAM法规管控范围内。
CBAM仅适用于原产于第三国并进口到欧盟境内的CBAM商品。
欧盟海关税区的领土清单载于《欧盟海关法典》(EU 952/2013号法规)第4条。留尼旺岛和马约特岛是欧盟的一部分,因此CBAM法规不适用于留尼旺岛和马约特岛生产的商品。
原则上,CBAM涵盖所有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商品。但是,某些参与EU-ETS或与之有排放交易体系联系的第三国被排除在CBAM之外,这样就不会为同一产品支付两次碳价。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和瑞士就是这种情况。
CBAM适用于第三国(包括希望将其电力市场与欧盟一体化的国家)生产和进口的电力。如果电力市场实现了完全一体化,并且履行了某些严格的义务和承诺,那么相关国家就可以不受CBAM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将在2030年对任何豁免进行审查,届时这些合作伙伴应已落实其承诺的脱碳措施和与欧盟同等的排放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