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在初期仅覆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6个行业相关产品。但CBAM法案明确,欧盟委员会应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就CBAM的产品适用范围进行衡量评估,并可能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未来可能会延伸到更多行业。
CBAM使用CN代码(联合命名法)作为欧盟以外出口商的商品代码。欧盟CN代码在HS代码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位数。
CBAM法规(EU)2023/956在附件I中列出了必须报告隐含碳排放量的所有商品及其对应的CN代码。这些商品被称为“CBAM商品”。
例如氨(化肥行业下CN代码为2814),即使不用于生产化肥,也在CBAM法规管控范围内。
CBAM是否适⽤于“⼆⼿”商品
CBAM适用于所有进口到欧盟的商品,即在欧盟单一市场自由流通的商品。
CBAM是否适⽤于“退货商品”
退货商品是指,之前曾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并已免除关税的商品。这些商品要么原产于欧盟,要么已获得自由流通;并且满足某些特定条件(例如,在之前出口后的三年内获准自由流通)。
CBAM仅适用于进口原产于第三国的商品。因此,如果商品原产于欧盟,则CBAM对其不适用。
CBAM主要适用于基本材料和基本材料产品,但也适用于一些成品/下游产品,如紧固件(CN代码7318)。
在过渡期结束前,官方将会对CBAM法规进行审查。基于特定的评估标准,或将增加在EU-ETS的管控范围下的其他行业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