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是一种针对进口商品的碳定价制度,目的是将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成本与欧盟内部产品的碳排放价格进行调整,确保所有商品在碳排放成本上处于“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具体实施方式是要求进口商购买“CBAM证书”,这些证书的价格将根据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CBAM的实施将增加中国对欧出口企业的成本,尤其是那些高碳排放行业的企业。出口企业需要为其产品的碳排放支付额外的费用,这可能会削弱其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
核算阶段:
原材料开采阶段:从原材料开采环节就开始核算碳排放。例如,铁矿石开采过程中大型开采设备运转消耗柴油等化石燃料产生的碳排放,铝土矿开采及后续氧化铝提炼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所导致的碳排放,都会被计入产品碳足迹。
生产阶段:生产设备运行、生产工艺的能源需求等是核算重点。如水泥生产中的窑炉高温煅烧环节煤炭等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化肥生产中合成氨等关键工艺消耗天然气等能源对应的碳排放,都会被精确计量。
运输阶段:产品从出口国运输至欧盟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也被纳入核算。海运时,船舶燃油消耗产生的碳排放根据运输距离、船舶类型等因素估算;陆运时,货车、火车等运输工具使用燃料所带来的碳排放也需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说明:
微量豁免:每批货物不超过150欧元可豁免。
军事用途豁免:与欧盟成员国军事当局达成协议进口的货物可享受豁免。
欧洲自由贸易区豁免:采用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的国家(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或排放交易计划与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完全挂钩的国家(瑞士),不受CBAM的约束。
电力进口有限豁免:当非欧盟国家与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融为一体,且无该类电力产品的CBAM技术解决方案时,可享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