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中统一绿色产品标识的原则,国家认监委确定了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式样,现予发布。
一、基本标识,应用于列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并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
二、变形标识,应用于获得部分绿色属性(如:节能、低碳、节水、环保等)产品认证的产品。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具体使用要求将结合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在实施方案或认证规则中明确。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发布意味着消费者以后可以根据绿色产品标识购买产品。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具体做了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