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涉及产品健康、环保、辐射等性能时,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包装、搬运和储存不应造成人身健康危害或周围环境负面影响。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的要求及发证机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工厂对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工厂应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或放行:
1) 未获认证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2) 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3)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4) 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5) 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