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绿色产品评价通则》中,绿色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品质高的产品。
1) 产品质量水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2) 生产厂的排污许可证(适用时);
3) 生产厂按 GB/T 19001、GB/T 24001、GB/T 45001 和 GB/T 28952 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产品原料追溯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4) 生产厂有效的森林认证证明文件;
5) 符合 GB18583 要求的胶粘剂的有效的检验报告(适用时);
6) 符合 GB/T23999 要求的水性木器涂料的有效的检验报告(适用时);
7) 生产厂不使用防腐、防虫、 防白蚁、防变色药剂的声明;
8) 生产厂不使用含有多溴联苯、三-(2,3-二溴丙基)- 磷酸酯、三(氮环丙基)- 氧化膦、二溴二苯醚、八溴联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的阻燃剂的声明;
9) 生产厂不使用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可致癌染料,含铅、镉、六价铬、汞、锡及其化合物的染料的声明;
10) 产品基本能耗核算的证明文件;
11) 生产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或其他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12) 生产厂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排放监测报告(由具备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
13)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证明或声明;
14) 产品品质属性指标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