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外展示ESG治理成果的主要途径,也是包括监管机构、评级机构、投资者、合作伙伴、消费者、员工等企业的利益相关方更全面地了解和审视企业的ESG治理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鉴于ESG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对整个ESG治理及投资环节的重要性,我国发布了若干法律法规政策,逐渐扩大了ESG信息强制披露的主体和内容范围。
这些要求散落在各监管机构对主管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之中,主要体现为强制要求部分企业开展ESG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规定了强制性披露的ESG信息内容。当前,具有强制性披露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需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而需要强制披露的ESG信息内容则因监管机构对E、S、G这三个维度的关注重点不同而有所差别。
上市公司披露要求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需披露公司治理信息(G),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E)与社会信息(S)。而在2022年5月实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证监会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ESG)。
此外,上市公司强制性ESG信息披露的原则参照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