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DR中对“零毁林”的定义、法案覆盖的范围及生效时间、相关主体的责任、针对不同类型出口国商品的尽职调查强度、以及违法处罚措施等均较此前的EUTR做出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EUDR对“零毁林”做出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定义,并以相关定义为基础构建法案中其他重要条款。其一,法案中第2条中分别对“森林”、“其他林地”、“毁林”等重要概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并保持这些基本概念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UNFAO)的相关定义一致,以减少误解。其二,法案根据UNFAO的监管框架和内容,进一步针对此前缺失的“零毁林”、“森林退化”、“农业种植”等重要概念给出明确定义,以保障法案执行的透明度。例如,法案将“零毁林产品”定义为“该产品中包含、所喂养或所使用的相关商品是在2020年12月31日后在未遭毁林的土地上生产的。若产品中包含木制品,相关制品使用的木材不得来自2020年12月31日后会引发森林退化的砍伐项目。[3]”其中,法案将毁林相关认定的时点设置为2020年底后,旨在避免引发相关商品供应链大幅扰动。
EUDR对法案适用的产品范围、主体类型、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适用产品范围方面,除前述的木材、牛、大豆等七类大宗商品外,EUDR还在附录中明确列出了所覆盖的相关商品的全部衍生产品的类别及海关代码(例如咖啡、棕榈油、纸浆等),以便于追踪。适用主体范围方面,EUDR延续了此前EUTR中对所覆盖产品的经营主体(operators)和交易主体(traders)的划分。其中经营主体既包括相关产品在欧盟境内的进口商,也包括欧盟境内生产商和出口商;交易主体则包括相关产品在欧盟境内的分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