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FSC森林认证关于核心劳工要求的标准条款
1.5组织应采用并实施包含FSC核心劳工要求的政策声明。应将政策声明提供给利益相关方(即受影响的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和组织的认证机构。
1.6组织应持续开展自我评估,以说明组织如何在运营中实施FSC森林认证核心劳工要求。自我评估应向组织的认识机构提交。
7.1在应用FSC核心劳工要求时,组织应充分了解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符合本要求。
7.2组织不得使用童工。
7.2.1除第7.2.2条另行规定,组织不得雇用15岁以下或低于国家或地方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最低(以较高者为准)的工人。
7.2.2在国家法律或法规允许雇用13至15岁的人从事轻量工作的国家,这种雇用不应妨碍学校教育,也不应损害他们的健康或发展。如果儿童受义务教育法的约束,他们只能在学校学习以外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
7.2.3未满18岁的人不得从事危险或繁重的工作,除非已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接受培训。
7.2.4组织应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7.3组织应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7.3.1雇用关系是自愿的,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不受惩罚的威胁。
7.3.2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任何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
身体暴力和性暴力;
抵债性劳动;
扣留工资,扣留支付雇用费和/或支付开始就业的押金;
限制行动;
扣押护照和身份证件;
威胁向当局告发或投诉。
7.4组织应确保在雇用和从业方面不存在歧视。
7.4.1雇用行为和从业行为是非歧视性的。
7.5组织应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有效权利。
7.5.1工人可以建立或者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组织。
7.5.2组织尊重工人组织制定章程和规则的充分自由。
7.5.3组织尊重工人从事与成立、加入或协助工人组织有关的合法活动的权利,或不这样做的权利,并且不会因工人行使这些权利而对其进行歧视或惩罚。
7.5.4组织与合法成立的工人组织和/或正式选出的代表真诚地谈判,并尽最大努力达成集体谈判协议。
7.5.5如存在集体谈判协议,实施这样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