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27701源自ISO/IEC 27552,为建立、实现、维护和持续改进隐私信息管理系统(PIMS)提供具体要求和指南,令PIMS作为ISO 27001中定义的灵活信息安全管理系统(ISMS)的扩展,在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将处理PII所需的隐私保护纳入考虑。与ISO/IEC27701标准类似,ISO 27701不期望组织机构在所有情况下采纳每一条控制。相反,该标准要求组织机构理解自身PII处理的具体上下文,以适合其处理活动的方式调整特定控制集和与之相关的实现。
为更好地理解新标准,需要弄清两个关键术语:控制者和处理者。这两个术语在很多隐私法律和规定中都能见到,包括GDPR。通常,“控制者”是指示为什么要收集和处理PII的实体,“处理者”是代表该控制者负责处理此数据的另一个法律实体(非员工)。
新发布的标准适用于PII控制者(及联合控制者)和处理者(包括下级处理者),无论其运营的行业和司法辖区,也包括到GDPR和SO/IEC 29100、ISO/IEC 27018及ISO/IEC 29151安全框架的映射。预计ISO 27701要求还将映射到其他隐私法律,如《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A)和《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等,通过提供通用的合规标准帮助组织机构更好地符合这些监管要求。
客户若想雇佣供应商代表自己处理和维护PII,应考虑以合同的形式要求这些供应商不仅遵从ISO 27001,还要遵从ISO 27701,或者在数据敏感度适用的情况下取得符合该标准的认证。即使客户不要求供应商经过独立第三方的新标准合规认证,可能也想要更新合同,确保供应商能够符合ISO 27701的要求。鉴于ISO 27701才刚发布,合同中也可写入供应商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合理时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