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OBP产品的部分过程,组织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分包商。
a) 组织应有这些分包商的更新列表,包括名称和联系方式,并说明他们代表组织实现的操作。
b) 每个分包商应与本组织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应说明分包商必须遵守与为操作 OBP 的分包流程选择的供应链模 型相关的内部可追溯性要求。
c) 分包商应签署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社会和环境要求的自我声明。签名副本分包商的自我声明应由组织保存。
d) 分包商没有义务获得本标准的认证,但在组织审核期间可能会访问其生产现场。CB将对分包商进行风险评估,如果任何分包商被认为具有高风险,将对其进行抽样检查。
以下因素被认为是分包商的高风险:
1.分包商在其设施中处理OBP认证的塑料和其他塑料
2.分包商未通过任何监管链标准的认证
3.分包商是生产过程的最后一步,不将产品返回给认证组织,而是直接派发给供应链中的下一个参与者或最 终客户
4. 分包商处理超过30%的所有OBP量组织流程
e) 分包商不得进一步分包其工作的任何部分与OBP相关
f) 应记录组织与其分包商之间的OBP材料的每笔交易,如果体积/重量发生变化,或者如果已实现混合,则应与每 笔交易相关联的质量平衡系统来证明差异是合理的
g) 仅当组织保留OBP的所有权时,才考虑分包。如果分包商获得材料的财产,则需要拥有自己的范围证书,以便可 以维护对OBP内容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