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A生命周期评价中的一个标准部分是对研究局限性的描述。这通常包括对数据的讨论,或者探讨结果如何适用于研究范围之外。
然而,有些隐式的局限性通常是未被说明的,因为它假设读者对LCA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有更好的理解。这对于面向公众的研究(可能由非专家阅读)来说是不太合理的。
我们以塑料为例。塑料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以及一定程度上的产品生命周期结束部分的环境影响,都包括在 LCA生命周期评价研究范围内。这通常包括评价所有可能排放的化学物质在不同环境中的毒性。
然而,材料本身(塑料颗粒物)在做成产品之前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排放通常不是研究的一部分(具体内容将在之后的文章中进一步讨论)。另外,与产品使用阶段相关的任何毒性(化学暴露)也很少包括在生命周期评价中;这不能说是从业者的疏忽,而是生命周期评价研究中缺乏相关方法框架。
而且,解决使用过程中的化学暴露问题是否属于生命周期评价的研究范围也值得怀疑。可以说,一旦确定使用过程中存在人体毒性风险,这将成为立法限制使用的要点(如欧盟的食品接触法REAC)。因此,生命周期评价不一定是强调和比较使用过程中固有风险的工具。
更重要的是, LCA生命周期评价并不是帮助决策的唯一方法,也不是证明每个环境问题选择合理性的标准。生命周期评价无法确定产品是否“可持续”,它通常也不能用来识别与消费主义相关的社会问题或社会影响。生命周期评价通常用于“回答”,而不是“提问”——它可以帮助回答某些特定的环境问题,但对于提出正确、合理的环境问题则少有帮助。